什么是就业歧视?

相关领域专家表示,企业在招聘中使用歧视性规则将求职者拒之门外,违反了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

就业歧视涉及很多方面。

今年4月,江苏某企业以政府规定为由,不招“东三省有纹身的人”,成为社会焦点。当地表示,政府没有“不招东北三省人”的规定,并告知“如果存在就业歧视,劳动者可以提起诉讼”。

就业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求职者设置各种限制性条款。不招“东北三省人”的地域歧视并不是就业歧视的唯一表现。就业歧视可能发生在学历,性别,甚至是颜值,星座,饮食习惯等等。其中,性别歧视最为严重。

“现在找工作,光准备简历是不够的,还要准备好面试官刁钻的问题。”王乐说,30岁以上没有孩子的女性经常会遇到“她们会在工作期间结婚并有计划要孩子吗?”在招聘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的中层管理人员时,很多公司并不知情,而是暗地里优先考虑男性,因为男性“不需要过多考虑家庭和孩子,能承受高强度的工作。”

“如果有一天,女性不用被问‘你打算如何平衡工作和家庭的关系’,性别歧视就真的会被消除。”王乐说。

值得注意的是,就业中的年龄歧视越来越严重。

在深圳一家电子农业公司工作的黄晴表示,年龄歧视已经成为企业招聘过程中的普遍问题。出生于1987,今年将满34岁。他在找工作的过程中发现,有些企业不好意思和他签几年的劳动合同。

“在互联网公司,35岁是个坎。”黄晴说,在很多企业中,35岁是职场人能否接受高强度工作压力和业绩要求的分界线。“如果不能在35岁前成为资深从业者或转行做管理,跳槽会异常困难。”黄晴在解释目前网上流传的“35岁门槛”时解释道。

此外,学历歧视也是就业歧视的普遍现象。医药公司HR张馨心表示,雇主在招聘时更关注雇佣成本和雇佣效率的问题。相对而言,高学历的男性劳动者似乎让企业少出钱,所以成为用人单位的首选。“但这些用人单位往往不能用动态的眼光来评价劳动者的综合素质。这样一来就形成了社会偏见,求职者得不到公平的舞台,用人单位会因为选不到合适的人才而吃亏,也会浪费人力资源。”张馨心说。

就业歧视急需法律规制。

对于求职者来说,就业歧视会影响其经济收入和职业发展,对于社会来说,就业歧视也会造成人力资源的闲置和浪费。

《劳动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者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而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8发布的《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中,增加了“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由,让遭遇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

北京支林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赵占领表示,根据就业促进法,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禁止的就业歧视更多,比如不得歧视残疾人,不得以其为传染病携带者为由拒绝就业,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等。

政策和服务可以一起破解。

在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的平等就业条款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法律实践过程中,还存在就业歧视原因认定不足、劳动者损失难以计量、取证困难等问题。

就业歧视怎么解决?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建峰表示,企业不仅要正确认识就业歧视与市场选择的关系,承担社会责任,对员工进行职业培训,还要积极运用技术手段解决劳动者职业发展中的障碍。对于政府来说,除了完善反就业歧视制度,还应该加强和完善积极的就业促进政策。通过职业培训、社保补贴等方式,引导用人单位在用人和招聘时不再设置歧视性求职门槛。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学院教授王先勇也认为,对于就业歧视,反就业歧视法律体系中的行政执行机制应兼顾公与私,承担两项重要职责:一是通过行政执法维护公众利益;二是通过行政干预实现平等就业权,维护群体劳动者利益。他认为,我国应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将用人单位存在就业歧视纳入监察事项。

其实在立法方面,人社部门一直在行动。2021年3月起施行的《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机构提供的网络招聘信息不得含有歧视性内容。新条例将禁止就业歧视的范围扩大到互联网,并给予一定程度的行政处罚,这将有助于打击就业歧视,保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

今年春季招聘期间,各地人社部门也是动作频频:天津开展了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虚假招聘活动、涉嫌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就业歧视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此外,广东江门、山东青岛、河南开封等地也开展了类似行动,有效规范用人单位的招聘行为。

业内人士呼吁,除了相关的机制和措施外,还应采取及时有效的救济措施,维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

“相关部门要加强政策措施的可操作性,让用人单位不能也不敢实施就业歧视。”张馨心说,政府还应该引导和鼓励用人单位开展法律培训和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职业能力。“用人单位不设门槛,劳动者的素质和能力就符合要求,就业歧视就会越来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