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两小时加班费怎么算?

法律解析: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加班工资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工作日加班:小时加班工资标准=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标准÷(月带薪天数为21.75×8小时)×150%;休息日加班:补休按相同时间安排。如果没有补休,应支付加班费。小时加班工资标准=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标准÷(月带薪天数为21.75×8小时)×200%;法定节假日;日加班工资标准=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标准÷(月带薪天数为21.75×8小时)× 300%。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是指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岗位)对应的工资标准。即员工岗位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通勤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夜班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者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日本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但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日或者小时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300%的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应当由用人单位按照上述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延长工作时间报酬。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综合计算工时超过法定标准工时的部分视为延长工时,应按本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延长工时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