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节假日加班安排工资如何计算?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基数÷21。75天乘以300%。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因此,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劳动者,在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加班工资应当不低于日工资基数的3倍,5月2日、3日加班的,应当按照公休日加班工资标准的2倍支付。日工资基数的计算方法是:月工资除以一个月的带薪天数,今年我国调整后的带薪天数为21。75天。以某员工约定月薪1500元为例。他每天的加班基数是1500元除以21。75天是69元;如果企业在5月1日安排他加班,应当向他支付不低于69元的3倍的加班工资,即207元。5月2日加班,单位首先要安排补休,否则必须支付日工资基数的两倍。此外,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用人单位可以在明确工作量的前提下自主安排作息时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法定节假日加班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也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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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者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日本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但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日或者小时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300%的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应当由用人单位按照上述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延长工作时间报酬。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综合计算工时超过法定标准工时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本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