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工作的具体措施
预防流行病的具体措施包括:
1,高度重视疫情,通过正当渠道及时了解全国疫情和地方疫情新动向,面对疫情不恐慌、不信谣、不传谣;
2、不到公共场所和人群聚集区,切断一切可能的疫情传播渠道和方式;
3、停止一切个人和单位聚餐,与家人共度足够的节日时光;
4、个人和家庭成员有疫情症状时,第一时间通过电话和防疫部门报告,在专业指导下争取安全治疗;
5、发现亲戚、朋友、邻居近期有来自疫情高风险地区的,应对其进行隔离并立即向社区和防疫部门报告;
6.在医疗保健机构的专业指导下采取相关防疫措施,不要轻信不正当渠道的谣言,加强个人防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特定区域的人员实施隔离措施,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为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其工作单位在隔离期间不停止支付其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