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金及附加怎么算?
应计的营业税和消费税也包含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中。“营业税金及附加”调整为“税金及附加”,核算范围也由原“管理费用”项下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扩大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调整后,这些税费不应在本科目核算:
1.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不影响企业的营业利润,不会在“税金及附加”中核算。增值税只影响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只需要通过资产负债账户进行核算。进项税不能抵扣的,应计入资产成本或费用,不计入“税金及附加”;
2.企业所得税是对经营后的收入征收的,而“税金及附加”核算的是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税费,“税金及附加”影响的是“营业利润”之前的损益,所以企业所得税不在“税金及附加”中核算,而是在“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中核算;
3.此外,有些税费需要计入资产成本,如车辆购置税、契税、烟草税、关税、耕地占用税等。
不同的计算方法适用于税及附加中的不同税种:
1,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市区税率为7%,县镇税率为5%);
2、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3%;
3、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2%;
4.房产税:从价计征: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 1.2%;从租金: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12%(或4%);
5.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综上所述,税费是损益类科目,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承担的相关税费,包括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辆购置税等。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均可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