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全出口的规定

火灾逃生在各种危险情况下都有重要作用,不可小觑。培养消防安全的潜意识是很具体的,任何时候、任何地方、任何事情都要注意消防安全的问题。那么你对消防通道的规定了解多少呢?下面是我为你整理的关于消防通道的规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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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防火梯?消防通道是指消防人员救援和疏散被困人员的通道,如楼梯、过道等有火灾指示器的地方。火灾逃生在各种危险情况下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消防通道1的规定和消防车的长、宽、高是影响消防车道通行能力的决定性因素。

一般消防车长度大于或接近10m,高度近4m,宽度近2.5m,《建筑规范》第6.0.2条和《高规》第4.3.4条规定,穿越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的净高和宽度不应小于4m,根据我国使用的各种消防车的外形尺寸确定。考虑到消防车速度普遍较快,在通过建筑物时要保证一定的安全系数,便于车辆快速通过,到达火场,顺利投入战斗。

消防车道设置要全面,道路荷载太小,路下管线太浅,水沟用轻质盖板,承受不了大型消防车的通行。此外,从上表可以看出,由于大型消防车的车身长度和最小转弯直径过大,将消防车道的返回车场设置为12×12m显然是无法通行的,需要更大的返回车场才能满足使用要求,这要根据当地实际大型消防车来确定。

2.在建成区设置消防车道的要求

建成区,尤其是旧城区,由于历史原因,往往交通条件差,消防供水不足。易燃建筑密集的区域也混有小工厂和仓库,与居民楼格格不入。小城镇的老城区,往往是繁华的商业区,被视为“黄金地段”。居民摆摊设点,路面被占,临时建筑和摊点相邻,通道狭窄。一旦发生火灾,很容易形成火并宿营。建成区一般设置消防车道,应经常保持畅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消防通道建房、堆放物品、摆摊设点。现有城市易燃建筑密集区应当结合城市总体规划逐步改造,有条件的可以连片进行改造。消防车道一般不允许停放其他车辆,应劝阻居民搭建违章建筑和堆放物品。

3.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和大型公共建筑设置消防车道的要求

根据各消防中队的灭火实践,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大面积发生火灾时,燃烧速度非常快,火势凶猛,灭火时间长。如果没有消防环形车道和平坦的空地,必然导致消防车辆无法进出,必然导致拥堵,消防车难以靠近火场。因此,工厂和仓库应设置消防车道。当甲、乙、丙类厂房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或乙、丙类仓库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时,可沿其两长边设置宽度不小于6m的消防车平坦空地。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气储罐区和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或宽度不小于6m的平坦空地,供消防车通行。

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2000座以上的礼堂、30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馆等大型公共建筑,为了便于灭火和疏散,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4、高层建筑消防车道设置要求

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城市土地的短缺促进了高层建筑的建设。很多高层建筑由于防火设计不佳,存在很多固有的隐患,火灾时有发生,损失惨重。为了给灭火创造便利条件,保证建筑物的安全,高层建筑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但无论建筑大小,要求环形消防车道确实有困难,可沿建筑两长边设置车道。为防止建筑构件倒塌影响消防车道的正常运行,消防车道与外墙的距离宜为5m。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有妨碍登高消防车作业的树木或架空管线。

5.消防车道设置中的实际问题

5?1问:建筑规范和高规范规定,街道长度超过150m或建筑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设置穿越建筑的消防车道。楼内没有内院,四周有环形消防车道。是否有必要设置穿越建筑的消防车道?答:应设置消防车道,否则不利于灭火。

5?2问:某L型高层建筑,总长约170m,沿主街长120m,沿内街(小区道路)长50m。是否有必要设置穿越建筑的消防车道?

答:建筑规范和高规范的相关规定考虑在满足消防和疏散要求的前提下,不限制两翼的长度。建筑仅在沿街80m以上部分需要一条连接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无需设置消防车道。

6、消防车道规划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在消防车道的规划中,除建筑规范和高规范的有关规定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消防车道应满足救灾疏散要求,其宽度应保证主干道两侧房屋倒塌后消防车仍能通行。

2 .街区应合理规划建设和改造消防车道。消防车通道的宽度、间距和转弯半径应符合有关规定,确保消防车通行畅通。

有河流、铁路经过的城市,要采取加建桥梁等措施,保证消防车畅通。

4 .消防车通道建成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或占用。因城市建设需要,需要临时挖掘或者占用时,批准单位必须及时通知公安消防机构。

关于消防通道的法律规定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和报告火灾事故的义务。所有单位和成年人都有义务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组织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三)每年至少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完好有效,检查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防火防烟分区和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消防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堵塞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圈占、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四)埋压、圈占、堵塞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或者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七)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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