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部多发性骨折的伤残鉴定

法律解析:面部多处骨折根据GB/t 16180-2014《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十级标准:14)全身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可以初步判定为十级伤残。

请按如下方式操作:

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公司在事故发生一个月内申报。公司不申请的,由受伤员工或其近亲属在一年内申请鉴定。需要提交的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一般从劳动局网站下载)、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

2、治疗后出现伤残且伤情相对稳定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一般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

3.根据伤残等级不同,获得的赔偿也不同。主要赔偿有: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期间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工伤职工因工致残,经治疗后影响劳动能力相对稳定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并为职工提供工伤鉴定决定和医疗救治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对工伤职工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相关诊断。

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