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证的性质和类型
根据住建部相关政策规定和现行房产测绘,房屋按产权性质分为八类:
第一类:国有房产,即国家所有的房产。具体分为直接生产、自办生产、军工生产三类。直接管理的财产分为中央公共财产、市政公共财产、区(县)公共财产和划拨财产。
第二类:集体所有房产是指城镇集体所有单位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第三类:私有财产,包括中国公民、港澳台同胞、华侨、在华外国人和外国人建造或者购买的财产,以及中国公民投资的私营企业建造或者购买的财产。
第四类:合资房地产是指由不同所有制单位投资、建造、购买形成新的法人实体的房地产。
第五类:股份制企业房地产是指股份制企业投资、建造、购买的房地产。
第六类:港澳台同胞财产。具体分为共有资产、合作资产和独立资产。
第七类:涉外房地产是指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政府、社会团体和国际机构购买的房地产,分为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八类:其他产品。所有不属于上述类别的财产都属于这一类别。有四种:其他财产、代管财产、宗教财产、共有财产。
如何进行房屋产权登记;
1.在国内,购房者从市国土资源分局拿到土地变更登记申请表,与售房单位共同申请“三房”土地申请证。在国内,售房单位已经注销或注销,不再存在的,由房屋所在社区或物业管理部门协助购房人办理;如出售单位已合并、改制或重组,由现接管单位协助购买方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2.在中国,应提供出售单位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之前未办理过土地登记,无法提供土地证的,可以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中国买家的相关政策、身份证或户籍证明以及家庭出售和土地分配表(由中国出售单位提供;未共享的,可暂不提供,市国土局为其办理分割登记后再填写);如属房改,并上市交易的,还需提交《房地产买卖合同》和土地出让金缴纳证明。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住宅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